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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票据领取须知

2020年07月13日

 

一、票种:各省级社会组织在我局领购的票据有2种,即《海南省社会团体会员费专用收据》;《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二、使用范围:《海南省社会团体会员费专用收据》使用于各类社会团体收取会员费时使用;《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适用于以非政府名义接受的定向捐赠收入时使用。

三、票据领取程序:

1、首次领取票据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正反面);

(3)税务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详细会费标准一式两份;

(6)制定此会费标准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一份;

(7)新成立的单位需提供社会组织账户备案表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新成立的基金会与研究院需提供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注:2008年以前在省财政厅领取过票据且已经省财政厅核销过的单位,除上述1-7项材料外还需带上原《财政票据领购证》;领取《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的社会组织,须提供捐赠协议,第(6)、(7)项可不提供)。按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领购。

2、再次领取票据时,应携带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正反面);

(3)《财政票据领购证》;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票据核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6)已用票据存根(第一联)。

按核旧领新办理领取。(注:之前领取过票据的单位应在核旧领新时补交会费标准及会议纪要;会费标准如有变动,请及时递交会费标准及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备案。)

  四、票据的核销:原在财政部门领取的会员费收据,捐赠收据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对未用完的票据存根应于2008年7月31日前到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得领取新票据。

  五、票据领取时间:逢星期五上午。

  六、票据领取地点:海口市海府路59号一号办公楼127室                       

联系电话:65312693

七、本须知和票据核销登记表均可到海南民政、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民政厅审批办页面、海南省社会组织网(文末)查看和下载。

注:票据领取以此须知为主。


 

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票据存根核销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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