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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组织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

2018年12月19日 来源:海南省民政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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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上午,省民政厅在省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苗延红,省民政厅副厅长石清理,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张造友等出席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由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处长彭太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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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太华(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处长):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了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苗延红,省民政厅副厅长石清理,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张造友出席新闻发布会。

下面,请苗延红厅长通报海南社会组织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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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延红(海南省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非常感谢大家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衷心感谢省政府给我们提供向社会汇报民政工作的平台。下面,我代表省民政厅向大家通报我省社会组织发展情况。

一、社会组织基本类型及登记管理的主要依据

所谓社会组织,国际上通常称为非政府组织(NGO)或“非营利组织”,国内原称为民间组织,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而自愿发起筹建、不以营利为目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不同于政府组织又履行部分政府所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目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三种类型。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现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主要依据是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实行“分级登记、分级管理”制度。

二、关于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及改革情况

海南社会组织发展起步比较晚,1991年11月15日,省政府颁布了海南建省后首个《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当时只有90家社会组织,功能作用还比较弱小。但随着海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社会组织的需求越来越广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社会组织发展改革的制度措施,推动了全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截至2018年10月,全省共登记各类社会组织7618个,其中社会团体312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391个、基金会99个,涉及科技与研究、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慈善等各个领域,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已成为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加强社会组织政策扶持。一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联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截至10月底,全省共有254家社会组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51家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二是加大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2012年以来,省财政厅从省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3300万元,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居家养老、助学、医疗救助等服务。28个社会组织获得了中央财政资金2400万元支持开展社会服务示范项目。三是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对标习近平总书记“4.13”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于今年10月份建成我省首个省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并投入运行,将孵化培育更多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社会组织。

(二)深入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2011年以来,我省相继出台《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优化四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程序;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社会团体筹备阶段的行政审批和社会团体、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和内设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提高了登记管理效率;出台《海南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年检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率先在全国改革社会组织检查监督制度,将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出台《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了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的步伐,促进了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全力推动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重要桥梁纽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特殊作用。过去一些行业协会商会由政府主办、主管或挂靠在行政机关、部门,存在政社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等问题。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4年初,省委、省政府将脱钩改革纳入重点改革事项,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启动脱钩改革试点。

1.脱钩改革试点主要内容。脱钩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围绕“五分离、五规范”的要求展开。一是机构分离,综合监管关系得到规范。取消原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有利于行业发展和自愿互惠原则,依法独立运行。原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二是职能分离,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得到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以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行模式发展,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参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工作。三是资产财务分离,财产关系得到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能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及财务代管等关系,办公场所是自租自用,无占用行政办公用房。四是人员管理分离,用人关系得到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依照内部章程自主选人用人。五是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管理关系得到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业务主管部门脱钩。

2.脱钩改革试点总的情况。2014年初,省民政厅率先在省农业厅和省工信厅所主管的69家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脱钩试点工作,有19名公职人员(其中正厅级5人、副厅级6人、正处级5人、副处级2人、正科级1人)辞去了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2015年,推动全省603个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除6个承担特殊职能的行业协会经省政府同意延迟脱钩外,其余597个行业协会商会全部完成脱钩;2016年以来,按照国家脱钩总体方案“五分离、五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全省269家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主要是在前期脱钩的基础上,充实内容、完善机制、明确任务,具体包括推进行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的制度、深化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和建立健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机制等四项任务,目前正在按计划推进。

3.脱钩改革取得的成效。一是建立完善了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领导管理机制。2017年,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出台《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共海南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完成了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移交、完善了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激励保障措施。落实了2017年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工作经费和党组织书记工作津贴,并将2018年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工作经费和党组织书记工作津贴列入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组织工委项目预算。二是加强和规范了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2014年,在全国率先将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减轻了社会组织负担,激发了社会组织活力。省财政厅规范了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计核算和税收管理,将协会商会纳入税收风险监控信息系统,依法开展税务稽查;省物价局对全省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省审计厅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资产清查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审计项目,加强和规范脱钩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2017年,省政府金融办将信用承诺制度和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记录纳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完善了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建立健全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将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嵌入到各项政策中,鼓励政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印发了《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布展费用补贴标准,利用赴境外参展机会,促进我省行业协会和商会与国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我省行业协会和商会服务企业能力。四是促进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出台了《省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起草了《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了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行为,加强了政府综合监管责任。

三、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情况

社会组织是联系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社会帮扶资源和困难群众的重要纽带,是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载体,是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以来,省民政厅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打赢脱贫攻坚战。一是搞好发动。去年以来,省民政厅先后举办了8期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培训班,培训社会组织有关负责人800余人次,引导200多个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2018年,联合省扶贫办出台《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进一步为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明确了方向。二是搭建桥梁。省民政厅先后5次组织各类社会组织深入扶贫点调研,与贫困家庭结成扶贫对子,并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捐款捐物,筹措扶贫资金,帮助困难群众摆脱困境。三是开展扶贫。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1月底,省级社会组织参与产业、教育、健康等帮扶项目数265个,帮扶村镇682个,投入资金约31931.186万元(约3.2亿元)。正在对接的公益项目64个,项目拟投入资金约6800万元,主要用于助学、助残和救孤等方面。在参与扶贫过程中,涌现出一批优秀社会组织,如海南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海南省慈善总会、海南成美慈善基金会、海南青少年希望基金会、海南省残疾人基金会等,其中成美基金会发起的“情暖少数民族女孩项目”,先后资助全国11个少数民族地区2964名贫困女孩免费接受职业教育(海南地区670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项目获得了2018年第十届中华慈善奖。

四、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党建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2015年9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我省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意见(试行)》、《海南省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推动建成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省级社会组织党建服务中心,成立了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并以此为抓手,探索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结合”的新模式:一是党建与业务相结合,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社会组织党建“三同步”,即登记同步、评估同步、年检同步,实现党建与业务两促进、两发展;二是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建立党建信息化服务平台,线上开展党课、党员学习教育、党费收缴等管理活动,线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的指导;三是抓试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通过抓党建示范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全省社会组织基层党建工作提档升级。截至目前,全省社会组织已建立党组织961个,选派党建指导员489名,提高了社会组织党建质量和党组织覆盖率。

五、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

一是出台《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人员出国(境)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实施意见》。

二是督促深化脱钩试点工作的269家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及时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手续。对未列入脱钩范围的社会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依法加强监管。

三是指导市县做好深化脱钩试点工作。根据民政部2018年工作安排,指导各市县进一步做好深化脱钩试点工作。

(二)继续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和自贸区(港)建设服务

一是继续发挥社会组织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产业信息汇集、行业资源聚集、专业人才密集等优势,动员和引导参与产业、教育、健康、易地搬迁等重点领域的脱贫攻坚;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扶贫服务制度,努力为社会组织提供优惠政策服务。

二是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主动参与。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贫困群众救助帮扶、脱贫能力建设、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特殊困难人群开展关爱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扶持壮大贫困地区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支持贫困地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支持实施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国家脱贫攻坚重点项目。省民政社会组织管理局将从组织领导、服务协同、激励保障、宣传引导等方面给予服务保障。

三是充分利用好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这个平台,着力孵化培育、助力发展与海南自贸区和中国特色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调节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我先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彭太华:

感谢苗厅长通报海南社会组织发展情况。我们接下来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提问的记者朋友举手示意,并通报自己的单位。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有什么具体要求?哪些社会组织能纳入脱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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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造友(海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我首先回答你提出的第一个关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问题:刚才苗厅长在发布中已提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等三种形式,其中涉及到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申请成立时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在民政部门实行直接登记,除上述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之外,其他不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仍采取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进行严格把关,对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党建工作、年检、法人变更等要加强监督指导;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科技类和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都实行直接登记。科技类非常广泛,但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是指以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二个关于社会组织脱钩的问题:中央《脱钩总体方案》明确要求,脱钩的社会组织主要指的是社会团体中的行业协会商会,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都实行脱钩。不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类的社会团体,仍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制度,业务主管单位仍负责对未脱钩的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年检、注销等作出初审意见和指导党建等工作。

新华社记者:请问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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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清理(海南省民政厅副厅长):根据《慈善法》和民政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海南特区报记者:我的问题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有哪些方面的政策性支持?

张造友: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海南省民政厅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相关文件规定,主要有六个方面的政策性支持:

一是切实改善准入环境。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或年度报告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二是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三是完善采购环节管理。要综合考虑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标准和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承接主体。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对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以按规定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不同的社会组织采购等措施,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四是加强绩效管理。畅通社会反馈渠道,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主要的绩效指标,务实开展绩效评价,尽量避免增加社会组织额外负担。积极探索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激励约束机制。

五是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六是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南海网记者: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具体哪些条件?主要购买哪些方面的服务?

张造友:省政府办公厅2014年出台的《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六)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要事项有: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逐步交由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

海南日报记者:目前我省有7000多家社会组织,在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请问下一步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方面还有哪些举措?

石清理:一是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依法直接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作用,重点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适应自贸区(港)建设相适应的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有针对性加强对面临困难的社会组织的帮扶,在提供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相互帮扶等措施的基础上,发挥好孵化基地的引导示范、骨干培训、岗位带教、提供信息、帮助决策等作用,为社会组织提供具体帮助。

四是持续深入推进简政便民行动。截至目前,9项社会组织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互联网全流程不见面审批。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实现“互联网+社会组织工作”,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快速、便捷、高效为群众服务,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谢谢大家。

彭太华:记者朋友还有什么要提问的。现场没有的话,今天记者提问就到这里。新闻发布会至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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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徐莹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