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海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HAINAN PROVINCE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ED UNITED ASSOCIATION (以下简称联合会)。
第二条 性质:本联合会是由海南省范围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涉农企业、涉农金融机构、农科院所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以联合和合作为纽带,积极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组织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综合效益,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联系,为繁荣我省农村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合会会址:海口市海府路69号艺苑大厦12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研究制订我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参与和推动我省有关农村经济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依法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
(三)引导我省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规范运作,推动全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四)对全省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运作、管理、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探索我省农业新阶段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律,为省委、省政府制定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提供参考;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及广大农民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教育、培训、科技、信息、经贸、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农业和生态资源综合开发项目的业务和咨询服务;
(七)组织全省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商企业、农民开展联合与合作;
(八)总结和宣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典型经验,交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成果;
(九)开展合作经济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十)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联合会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涉农单位、农科院所、涉农金融机构、各市、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凡拥护本联合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联合会批准,即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爱、支持和参与合作经济事业,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社会影响,拥护联合会章程,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联合会审查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本联合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具有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联合会工作,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联合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和罢免本届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联合会章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查同意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定联合会的工作计划;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组织和指导会员开展活动;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赞成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幕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及其近亲属或直系亲属,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四)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连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连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联合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制订和实施联合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在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下设综合部、市场服务部等为联合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财务资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的专项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争取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国际组织的资助和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凡参加联合会的单位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资料合法、完整。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会工作应遵章守法,真实核算。接受联合会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每年要向常务理事会和联合会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必须接受海南省民政厅和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合会的资金和资产。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章程修改后,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查同意,并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报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联合会终止前,须在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联合会经海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联合会终止的剩余资产,在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和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本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海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海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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