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主要依据
随着海南慈善事业持续发展,慈善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服务民生保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解决部分省级慈善组织在重大事项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报告不及时、公开不全面等问题,海南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海南省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海南省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报告范围、程序和要求,强化慈善组织自律意识,提升省级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进一步引导海南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升海南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加强对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的全流程监管,助力提升省级慈善组织治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对省级慈善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民政厅登记认定的省级慈善组织(含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界定“重大事项”为对组织自身、会员、服务对象及其他社会主体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会议、变化、事件和活动。
(二)报告分类与要求。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将重大事项报告区分为“事前报告”“事后报备”“即时报告”等3类,同步明确报告主体、接收单位及报告要求,明确向相关部门报告的路径及优先级。
(三)重大活动规范。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举办重大活动提出“六不得”要求,包括不得超出章程范围、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要求参加、不得以收费作为参与活动的前提条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开展活动等内容,明确重大活动边界范围及经费来源要求。
(四)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对省级慈善组织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行为的监督和处理措施。
(五)附则部分。第十七条对参照执行、解释权和实施日期作出规定,确保《办法》的有效落实。
四、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民政厅登记认定的省级慈善组织和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
五、主要亮点
(一)明确分类。将重大事项划分为事前报告、事后报备、即时报告三类,明确各类事项的具体情形和时限要求,便于省级慈善组织执行和监管部门监督。
(二)突出重点。聚焦涉及国家战略、重大投资、负责人变动等关键事项,特别是对涉及军民融合、海南自贸港、“一带一路”等重点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体现海南特色。
(三)划清权责。厘清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边界,规定直接登记的慈善组织报告路径,避免监管真空和职责不清。